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螺栓加工设备领域,尤其涉及一种热浸锌筐。
背景技术
热浸锌螺栓是一种在螺栓表面涂覆一层锌层以增强其防腐性能的工艺。热浸锌是热浸锌螺栓生产中的核心步骤,其目的是在螺栓表面形成一层均匀、致密、附着力强的锌层。热浸锌通常采用热浸法,即将螺栓浸入预热的熔融锌液中,使锌液与螺栓表面发生反应,形成锌铁合金层。
现有技术中使用的热浸锌筐的底是平的,如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螺栓生产用热浸镀锌装置(CN202022825951.6)、高耐磨抗腐蚀抗震支架螺栓热浸镀锌装置(CN202210380134.5),均采用这类平底筐结构。工作时在筐内装满螺栓,热浸锌过程中,螺栓表面会形成一层锌灰,由于装的螺栓数量多、分布密集,这层锌灰被挡住,不容易飘上来。这层难以飘上来的锌灰有部分附着在螺栓表面而导致锌无法和铁反应,形成不了锌铁合金,形成不了锌铁合金的部位锌的结合力就不牢,或根本结合不上,这样的螺栓产品就会出现掉皮、表面发黄、漏镀现象,成为废品,而目前使用普通热浸锌筐装镀出来的产品约有50%概率出现掉皮、漏镀现象。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减少这种掉皮、漏镀现象,一般是采取在筐内少装螺栓的方式生产,少装时虽然合格率提高了,但是产量下降了,只能装1/3的量,这样生产成本大大提高。而且,当镀锌完离心甩锌的时候,由于筐体表面光滑且料少的的原因,螺栓还会互相碰撞,最终产品上会有磕碰,还要人工挑拣,也增加了成本。
实用新型内容
为了解决上述现有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热浸锌筐,通过优化筐体结构,使筐体内的螺栓分散放置,既可以装满筐体,又能使锌灰飘出。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热浸锌筐,包括筐体,所述筐体为圆柱体结构,筐体顶部设有开口,筐体的底面和四周设有均匀分布的通孔;筐体的底面中心设有向上的凸起结构,所述凸起结构的边缘向筐体底部四周边缘逐渐降低。
作为优选,所述凸起结构为半球形结构。
作为优选,所述筐体的顶部设有筐沿,筐沿的高度为48mm。
作为优选,所述筐体的底部直径为370mm,筐体的顶部直径为263mm,所述凸起结构的直径为100mm,凸起结构底部与筐体底部边缘的高度差为20mm。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在现有技术的筐体底部增加了一个半球型突起结构,在装料时,螺栓被强制分散到半球型突起的周边,由于中间部分被半球型突起强制隔开,螺栓均匀分散在周边,这样解决了原来螺栓装多的时候太密集而锌灰出不来的状况,螺栓不会出现漏锌、表面发黄、掉皮现象;同时,螺栓基本可以装满整个筐体,装筐量高,螺栓之间更加紧密,不会互相磕碰,也解决了产品磕碰破损的问题。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主视图;
图3是图2中A-A剖视图。
图中标示,1.筐体,2.通孔,3.凸起结构,4.筐沿。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实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实用新型。
参照图1-3,本实施例提供一种热浸锌筐,包括筐体1,所述筐体1为圆柱体结构,筐体1顶部设有开口,筐体1的底面和四周设有均匀分布的通孔2;筐体1的底面中心设有向上的凸起结构3,所述凸起结构3的边缘向筐体1底部四周边缘逐渐降低。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凸起结构3优选为为半球形结构。
在本实施例中,为了方便夹持移动筐体1,在筐体1的顶部设有一圈筐沿4,筐沿4的高度优选为48mm。
在本实施例中,所述筐体1的底部直径优选为370mm,筐体1的顶部直径优选为263mm,所述凸起结构3的直径优选为100mm,凸起结构3底部与筐体1底部边缘的高度差优选为20mm。
该筐体1在底部增加了一个半球型的突起结构3后,向内倒入螺栓时,螺栓被强制分散到半球型突起结构3的周边,由于中间部分被该结构隔开,螺栓均匀分散在周边,这样使得螺栓分布不会过于密集,锌灰可以从中间凸起结构3处飘上来,解决了原来螺栓装多的时候太密集而锌灰出不来的状况,螺栓也不会出现漏锌、表面发黄、掉皮现象;同时,由于凸起结构3占筐体1内腔的的比例较小,螺栓基本可以装满整个筐体1,装筐量较高,螺栓之间更加紧密,不会互相磕碰,也解决了产品磕碰破损的问题。
当然,上述说明也并不仅限于上述举例,本实用新型未经描述的技术特征可以通过或采用现有技术实现,在此不再赘述;以上实施例及附图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非是对本实用新型的限制,参照优选的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进行了详细说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应当理解,本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的实质范围内所做出的变化、改型、添加或替换都不脱离本实用新型的宗旨,也应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